2006年10月2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收受贿金私分国资
温州教育局原副处长徐正纯获刑7年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 鹿检

  本报讯  昨天,温州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原副处长兼温州市教工住宅联建办公室负责人徐正纯因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被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鹿城法院查明,1993年至1999年间,徐正纯在担任温州市教工住宅联建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给予工程承包商何某、叶某、应某在教育新村道路附属、土建、住宅绿化等工程承接上的关照和支持。徐收受何某等人送的人民币和美金共计近11万元。此外,他还以单位名义私分了房改款利息等12万余元国有资产。